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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亿新疆煤矿争夺战:“宜化系”PK“新湖系”谁赢?

来源:野马财经

343亿新疆煤矿争夺战:“宜化系”PK“新湖系”谁赢?
(图侵删)

一场法与理、情与义的较量!

估值343亿元的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宜矿”),真是一座有故事的煤矿,新的剧情是控股权被装入了上市公司湖北宜化。

12月11日,湖北宜化(000422.SZ)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将支付现金32亿元,收购控股股东宜化集团持有的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宜昌新发投”)100%股权。宜昌新发投为持股平台公司,持有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宜化”)39.403%股权。由此,湖北宜化持有新疆宜化股权比例将上升至75%。

而新疆宜矿是新疆准格尔盆地五彩湾一号大型露天煤矿,其控股股东为新疆宜化,持股比例53.925%。

湖北宜化的主营业务为化肥产品、化工产品、煤炭的生产及销售,此次收购背后,是湖北宜化在资源整合和产业链布局上的大动作。披露重组草案后,12月12日湖北宜化开盘即涨停。截至收盘,涨幅4.66%,报收14.36元/股,市值155.51亿元。

然而,有人欢喜有人忧。

“浙江前首富”、“新湖系”掌舵人黄伟则有点烦,已经揽入怀中14年的新疆宜矿41.075%的股权,9月份遭到强制执行,被划归宜昌国资。

目前,新湖集团已就矿产纠纷事件,向湖北法院提出申诉。9月2日,杭州中院已冻结不久前刚划到宜昌国资委的4107.5万股权,一场司法的较量尚未尘埃落定。

“新湖系”掌舵人黄伟出生于1959年的温州,20世纪90年代,他凭借购入股票认购证走进了资本市场,靠炒股、期货迅速实现“财富自由”。而后,他不断踩准时代节点,先后投身地产、入局金融,染指矿业、科技等多个领域,曾拥有新湖中宝(600208.SH)、湘财股份(600095.SH)两家上市公司,先后参股控股新湖期货、湘财证券、盛京银行、温州银行、新加坡亚太交易所等多家金融机构,一手打造出一个威名赫赫的“新湖系”。

截至12月12日,黄伟持股17.04%的新湖中宝(600208.SH 2024年9月,国资入主,更名为“衢州发展”)报收3.32元/股,市值282亿元。

今年9月份,超46亿元的“员工福利”信托产品“爆雷”,如今又陷巨额矿产股权纠纷,一向低调的前“温州首富”黄伟被推向风口浪尖。曾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叱咤风云的“新湖系”屋漏偏逢连阴雨,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从“蜜月”到“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回溯至18年前。

2006年,温州人马某获悉新疆准东煤矿招商信息,便通过在湖北有合作的易某认识了胡某,而胡某与湖北宜化集团原董事长蒋远华相熟,几人便因生意走到了一起,共谋合作开采新疆五彩湾煤矿。

宜化集团主要从事尿素、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等氯碱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其前身为1977年成立的宜昌地区化工厂,1993年改制为湖北宜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6年深交所主板上市,成为“中国氮肥第一股”。目前,“宜化系”旗下有湖北宜化(000422.SZ)和双环科技(000707.SZ)2家上市公司。

2018年,随着原董事长蒋远华案发,多位高管也相继落马。2017年,宜化集团净亏损76.96亿元,面临严重资不抵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的危困局面,2018年被宜昌市政府接管,成为宜昌市国资委100%控股的市管国企。

2006年6月,上述几位自然人股东设立了北京华易隆鑫公司;9月,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设立,其中湖北华恒矿投公司(简称“湖北华恒”)持股51%,北京华易持股49%。湖北华恒在最初的股权结构中,是民营资本控股,2005年由湖北宜化(持股30%)、宜都大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0%)、宜昌易鑫实业有限公司(40%)出资1000万元成立。经股权变更,2006年4月,民营企业宜都大江100%控股湖北华恒。

需要注意的是,新疆宜矿的股权结构历经多次变更。2017年7月,湖北华恒退出新疆宜矿的股东名列,以4614.24万元的价格将其41.075%股权转让给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湖北大江由宜昌泰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宜昌财源持股20%,两者实控人均为宜昌市国资委。2020年9月,湖北大江退出新疆宜矿,“宜化系”旗下新疆宜化接手拿下其所持41.075%股权,新疆宜化持股比例增加到53.925%,成为新疆宜矿的大股东。

但是,2006年成立之后,新疆宜矿一直没有拿到采矿权证,也没有盈利。

坚持了4年之后,迟迟看不到盈利希望的自然人股东萌生退意。新湖集团也正在寻找机会进入新疆,但希望北京华易对新疆宜矿的持股达到50%,即拥有与华恒同等的股权比例才会整体买下北京华易。于是,经过原有股东的斡旋,2010年5月,湖北华恒与北京华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新疆宜矿1%股权转让给北京华易。

2010年6月,新湖集团经斥资2.045亿元收购北京华易7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00%股权,从而共计获得新疆宜矿50%的股权。据《浙商杂志》报道,自2010年起,新疆宜矿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由新湖集团派出。

据当年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宜矿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疆宜矿亏损5306万元,股东权益为4693万元。

但是,新湖集团入主仅仅5个月后,本有探矿权的新疆宜矿就取得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发的150万吨/年采矿权证。而探矿权、采矿权均是以宜化集团子公司名义,向新疆国土厅申报的。

新湖和宜化双方还一起渡过了艰难时刻。2017年7月,新疆宜化发生“7.26”燃爆事故,导致宜化集团及其所属企业3年内被暂停审批湖北新建、扩建,集团所有相关企业全面停产整顿,新疆宜矿也被迫停产。

据“财联社”报道称,紧要关头,新湖集团及宜化集团负责人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说明,新疆宜化不属于湖北宜化集团所属企业,是新湖集团控股企业,才使新疆宜化矿业移出“黑名单”。

2018年4月,宜化集团还在《关于处理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遗留问题的函》中对新湖集团给予充分肯定和真诚感谢。

从2018年起,新疆宜矿逐渐成了“生金蛋”的煤娃娃,实现了盈利。到了2019年,产能已经增加到2000万吨/年,新湖集团负责完成核增办理工作。

据新疆宜矿原董事长钟声介绍,2023年,新疆宜矿实现盈利23亿元,未分配利润为67.37亿元,股东权益为73.71亿元。

双方合作共赢多年之后,没想到原股东东窗事发,双方的关系也急转直下。2018年2月,湖北黄石市监察委对北京华易原股东之一胡耀尹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蒋远华也在这一年落马。根据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新湖集团收购北京华易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北京华易前自然人股东胡耀尹在拿到股权转让款后,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先后5次向宜化集团前董事长蒋远华转款2555.23万元。湖北黄石市监察委直接将胡涉嫌行贿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过并未对北京华易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2018年8月黄石市监察委出具的起诉意见书,胡耀尹受原北京华易公司委托,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胡耀尹是直接经办人,具体实施行贿行为。2019年3月,湖北省天门市检察院将北京华易以单位行贿罪直接向天门市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0月,天门法院原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单位行贿的事实”中称,2006年初,因想与宜化集团等单位合作开采新疆五彩湾煤矿,易某让胡耀尹去找蒋帮忙,蒋远华同意宜化集团与胡等人合作投资开采五彩湾煤矿,安排宜化集团实际控制的所属民营板块的湖北华恒,与北京华易共同出资成立新疆宜矿,民营资本合计持股93.92%,但蒋远华用欺骗的方式,用宜化集团子公司名义为新疆宜矿,向新疆国土厅申报五彩湾煤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后来成功获批。

于是,天门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判决北京华易“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北京华易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北京华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经重审、二审后,涉及北京华易的判项与原一审判决相同。

2024年6月11日,北京华易收到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生效。同日,天门法院对刑事判决执行立案。

8月24日,天门法院工作人员来到准东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北京华易名下41.075%的新疆宜化矿股权,强制执行变更至宜昌市国资委名下。

两天后的8月26日,新湖集团的身影消失在了新疆宜矿的股东名单与核心管理层中。此前新湖方面委派的董事长钟声、董事陈豹、冉琳、邹丽华以及监事会主席李军等9人退出,企业法定代表人从钟声变为詹刚(任董事长、总经理),并新增董事、财务负责人、监事等8人。

12月11日,湖北宜化(000422.SZ)公告,拟32.08亿受让控股股东宜化集团持有的宜昌新发投100%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宜昌新发投成为湖北宜化的全资子公司。由此,若完成收购,湖北宜化持有新疆宜化股权比例将上升至75%。

事实上,新疆宜矿最初的股东之一便是宜化集团旗下公司,兜兜转转也算是“多年媳妇熬成婆”。4年前的2020年9月,“宜化系”旗下的新疆宜化拿下上一任股东湖北大江所持41.075%股权,持股比例增加到53.925%,就已成为新疆宜矿的大股东。

而谁能和“宜化系”共主新疆宜矿尚有变数。最近“新湖系”买下的北京华易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将新疆宜矿41.075%返还宜昌国资,还在司法博弈中。

此前,新湖集团表示就矿产纠纷事件,已向湖北法院提出申诉。因北京华易所持新疆宜矿股权的质权人是中信银行全资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9月2日,杭州中院已冻结不久前刚划到宜昌国资委的4107.5万股权。天眼查显示,目前这部分股权仍处于冻结状态。

新疆宜矿百亿股权之争

虽然双方正在拉锯之中,但曾经的合作共赢也是事实。“新湖系”和宜化集团共同经营14年之久后,2023年,煤矿也从亏损5306万元变成了盈利23亿。

2022年4月,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曾对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新疆准东五彩湾矿区一号露天煤矿采矿权进行评估,自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起,评估计算年限30年,全部资源量采矿权评估值为342.67亿元。据此计算,新湖集团原本所持41.075%股权价值为140.75亿元。

新疆宜矿产能和盈利的飞跃,既受益于国家战略对新疆发展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新湖集团市场化的经营策略。但是,因单位行贿罪直接划转股权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新疆宜矿这块资产本来就是行贿宜化领导得来的,原本应该属于宜化,宜化后来被国资接管,划归国资是合理的。如果处罚太轻,就会造成违法成本太低,反过来助长行贿之风,造成企业的损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但不应该包括让其具有法外特权。就该案而言,行贿违法在先,与营商环境、远洋捕捞式办案是二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搅在一起分析。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曾公开发表观点:“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对称,要强化管理责任机制,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者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用责任约束管理者任性的决策权力,消除管理者的惰性心理。”

2010年收购之时,新湖集团要求拥有与湖北华恒同等持有新疆宜矿的股权比例(达到50%)才会整体买下北京华易,因此,湖北华恒股东做了工作,转给北京华易新疆宜矿1%的股权。天门法院认为,这1%的股权,也是由时任宜化集团董事长蒋远华同意的,致使企业丧失了该项目的控股权,造成了损失。

但是,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毕竟“新湖系”已经实际经营新疆宜矿14年之久,依据财务数据,也确实让新疆宜矿扭亏为盈,成为每年贡献利润20多亿的优质资产,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式方法上可以更加艺术一些,让后续接盘的民营企业也好接受一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公益律师,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孙建章提到,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等共同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从目前公开的资料看,无法得出胡某某向蒋某某行贿是单位的决定。特别是,胡某某送给蒋某某的2555万元是由北京华易或七名股东共同承担的?还是由胡某某个人承担的?这些信息目前没有披露,据现有信息难以判定是单位犯罪。

此外,该案还有一些不符合常理的细节,背后原因尚且不明。胡某是华易隆鑫7个原始股东之一,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董事长,持股数量20%,在7人中排第三,如果为了促成交易而行贿,行贿时间应该在拿到新湖集团转让款后就将贿款打给蒋远华,但胡某是在2010年7月-2013年2月分5次打给蒋远华2550万元。

孙建章提到,如果是自然人行贿,谁行贿谁承担责任,包括退赃追缴。如果是单位犯罪,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单位负责退赃追缴。只有单位犯罪退赃追缴时,后任股东的利益会受到影响,但不能说受到侵害。

孙建章表示,结合《刑法》对单位判处罚金之规定,法院只能对犯罪单位是否判处罚金,是否没收财产,是否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以及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等作出判决或裁定。直接判决股权返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已经超出了法院审判的权限。他提到,2010年转让1%股权给北京华易的湖北华恒,其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是本案关键。湖北华恒只有一个股东,叫宜化大江,而这个公司是宜华集团旗下一家民营企业。

另外,他认为,如果双方没有恶意串通,即使是零价格股权转让,在法律上也并不违法。如果认为历史交易存在国有资产损失,也应当以转让协议签订时作为估价时点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对低于市场价的部分予以追缴,而不是直接划转股权本身,更为合理。

不过,目前的判决显示,法院也已经考虑了历史原因,并给予一定的宽容度。天门法院也在判决中提到,鉴于被告北京华易股权已转让、股东已变更,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受让北京华易的新湖集团及现在的股东浙江新湖能源有限公司参与之前的单位犯罪且知情,为维护该受让股权的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被告北京华易犯单位行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但判处其将在新疆宜矿的全部股权返还宜昌市国资委。

硬币的两面

新疆宜矿的命运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关注,实在是兹事体大,处罚的分寸考验法院。不仅关系到民营企业“原罪型”资产究竟该如何处置,也关系到会否助长行贿等不正之风。

孙建章律师提到,涉及异地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情况,甚至出现跨省抓捕民营企业家,都需要特别慎重,程序和依据上若有瑕疵,就会被外界诟病为“远洋捕捞”式办案,不利于支持民营资本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硬币的另一面则是,企业中身居要职或“肥缺”的关键岗位负责人,往往是腐败高危人群。因为国企个别关键人物遭到腐化之后,给国有企业造成的损失,究竟如何追讨?这个违法成本需要高到什么程度,才是一个合适的尺度?

“新湖系”百亿矿权纠纷,的确是近年来一个值得反复研究的案例。处罚如果太重,则会让民营企业家惴惴不安,担心被追究历史问题。但是如果处罚太轻,则会造成行贿等违法成本太低,助长不正之风,进而造成更多的国有资产流失、利益输送等行为。所以,在处理此类复杂经济问题时,需要充足的依据及如手术刀般精细的执法,才能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但是又不至于带来民营资本的“寒蝉效应”,考验执法者的智慧。

如今,随着12月11日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湖北宜化持有新疆宜化股权比例将上升至75%,也将获得新疆宜化持有53.925%新疆宜矿相应的股权。而剩余股权中,此前“新湖系”持有的41.075%新疆宜矿被宜化国资划转的股权已被冻结,一场司法的较量尚未尘埃落定。希望通过一轮一轮的法庭辩论,最终能为此类案件探索出一条合理、合法、符合多方利益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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