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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13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yc@163.com
(三)传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11月28日
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党中央、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赋予上海的重要使命。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从“基本建成”迈向“全面建成”的新阶段,有必要对2016年制定的《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强化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总结固化法规实施以来探索形成的制度创新举措,在“五个中心”联动发展中不断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加快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新阶段新目标,全面提升国际航运中心能级。一是明确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新阶段的总体目标。二是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五个中心”联动发展、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统筹航运发展和安全、实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航运文化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全面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第一条至第十三条)
(二)统筹规划和建设,提升国际航运中心“硬实力”。一是明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统筹保障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等资源需求。二是明确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建设世界一流港口和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优化相关设施布局。三是推进以海空枢纽港为核心的运输网络建设,构建高效、绿色、畅达的集疏运体系,推动多式联运发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三)加强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资源配置“软实力”。一是在航运基础服务方面,对开辟全球海运航线、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船队、提升沿海捎带业务便利度、打造国际一流邮轮运营中心、为国际船舶登记提供便利服务、打造航空运输超级承运人等提出了要求。二是在高端航运服务方面,对支持航运相关交易、提升航运金融服务专业化和便利度、推动航运保险和再保险协同发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三是在航运要素集聚方面,支持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及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鼓励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组织落户本市。(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四)推动航运科技创新,促进航运“三化”转型升级。一是推动航运数字化发展,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航运领域的应用,提升航运贸易便利化水平。二是推动航运智能化发展,提升航运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智慧港口、智慧航道、智慧机场。三是推动航运绿色化发展,推进航运领域新能源、绿色燃料的示范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航运绿色燃料供应服务体系;健全航运碳排放监测管理体系,优化航运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和方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
(五)优化航运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一是依法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是优化口岸监管措施,在入境口岸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三是加强航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复合型航运人才培养。四是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五是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一)对加强国际航运中心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完善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加快航运科技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优化航运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助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总体目标)
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推进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提升高端航运服务水平,深化智慧绿色航运合作发展,营造国际一流航运发展环境,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交通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口岸)、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数据、地方金融、气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统筹发展和安全)
本市统筹航运发展和航运安全,加强航运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推动航运领域安全稳定发展。
第七条(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发挥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作用,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功能集聚和制度开放)
相关区人民政府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强航运服务功能集聚区建设。
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推进航运领域先行先试改革,实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
第九条(行业协会)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十条(合作发展)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共同推进民航协同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国际交流)
本市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航运交流,通过举办交流活动、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与相关国际组织、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加强合作。
第十二条(航运文化)
本市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挖掘航运文化遗产内涵和时代特色,建设航海文化基地,提升上海航运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围绕枢纽门户功能升级、辐射引领能力增强、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制定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
市交通部门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和世界级航运枢纽建设要求,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原则,负责组织港口、航道、道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要求,并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六条(资源统筹)
市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等资源需求。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科学统筹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港口和机场建设)
本市按照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安全便捷、智慧绿色、经济高效、支撑有力的世界一流港口和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等部门统筹推进港口和机场设施建设,优化设施布局,提升港口和机场的枢纽功能。
第十八条(综合运输体系建设)
市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以海空枢纽港为核心的航道、道路和轨道交通等运输网络建设,构建高效、绿色、畅达的集疏运体系。
本市推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式联运发展,创新运输组织模式,推进相关标准、规则衔接,加强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支持机场、港口等企业加强与其他省市相关企业间的互动合作,提升综合运输效率。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海洋运输)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化、绿色化、专业化船队。
市交通、商务(口岸)部门应当提升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的便利度。
第二十条(邮轮经济)
本市发展邮轮经济,建设邮轮设计制造总装和物资配送基地,打造国际一流邮轮运营中心。
本市鼓励拓展邮轮产业服务链条,提升邮轮岸上配送服务和码头综合服务功能,优化公共交通配套,形成完善的邮轮物资供应体系和邮轮旅游服务体系。
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依法开展邮轮国际航线业务。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船舶登记)
本市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优势,为“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二条(航空运输)
本市鼓励主基地航空公司打造航空运输超级承运人,支持各类航空运输企业差异化发展航空服务产品。
本市提升国际航空转运功能,推动优化航权、时刻、空域等资源配置,提高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鼓励航空运输企业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特点,优化运力结构,加强与海外仓的物流服务网络对接,提高服务跨境电商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机场和港口服务)
本市推动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优化跨区域多机场体系运营模式,保障机场运营安全,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市交通等部门推动港口经营人等港口服务企业增强服务韧性,创新服务功能,提升综合服务能级。
第二十四条(航运交易)
本市支持各类专业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船舶、航空器以及与航运相关的运价、数据、碳排放权和绿色燃料等交易业务,提升资源配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航运金融服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保险等金融服务,开发航运特色金融产品,提高航运金融服务的专业化和便利度。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跨境资金收付便利,为航运类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航运保险)
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本市推进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建设,依托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推动航运保险与再保险协同发展,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
鼓励航运企业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船东互保、自保等方式,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航运法律服务)
鼓励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组织、公证机构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本市推进仲裁机制创新,推动提升海事海商、航空航运、跨境物流等领域仲裁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航运企业、机构和国际组织集聚)
支持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及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
鼓励符合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要求的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国际组织落户本市。
鼓励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制定。
第四章航运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基本要求)
本市支持航运领域的基础研究,围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加强关键技术攻关,促进航运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装备技术和适航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支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总装配套、修理改装技术创新和集聚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的现代化造船基地。
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支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等的研发、制造以及航空高端维修技术发展,促进世界级民用航空产业集群建设;支持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推动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第三十一条(航运数字化)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数据等部门推动航运数字化发展,推进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航运领域的应用,促进航运贸易数据安全共享和融合应用,提升航运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航运智能化)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推动航运智能化发展,提升航运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能化服务、智慧化运营和智能装备创新应用,建设智慧港口、智慧航道、智慧机场。
第三十三条(航运绿色化)
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推动航运绿色化发展,鼓励航运装备升级,推进航运领域新能源、绿色燃料的示范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航运绿色低碳转型。
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推动完善绿色燃料加注设施布局,制定绿色燃料加注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形成技术领先、供应稳定、安全便捷的航运绿色燃料供应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碳排放管理)
本市健全航运碳排放监测管理体系,完善航空、水运等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建立碳排放统计监测、报告制度,优化航运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和方法。
第五章优化航运营商环境
第三十五条(市场准入)
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依法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六条(口岸服务)
市交通、商务(口岸)等部门配合海关、边检、海事、民航等部门优化监管措施,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船舶进出港口、靠港补给、废旧物资处置、船员换班和航班进出港、机组出入境、航空货运通关等便利化水平。
本市在入境口岸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为入境人员提供货币兑换、移动支付、网络通信、服务咨询等方面的多语种、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人才保障)
本市完善航运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评价机制,实施航运人才相关行动计划,加强航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加强航运相关学科建设,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推进复合型航运人才培养。
本市支持国际航运中心相关领域智库建设,提高智库决策咨询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八条(信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航运领域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评价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安全保障)
本市聚焦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航运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构建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安全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
本市加强航运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司法行政、数据、地方金融、气象等部门应当为航运企业提供航运风险研判、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本市推动与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