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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李丹琳
据报道,近期有很多车主通过电话热线反映,他们本打算购买车辆商业险,买到手的却是所谓的“统筹险”,并且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理赔。这些出售“统筹险”的公司甚至打着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旗号,以混淆视听、谋取利益。
业内人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的“统筹险”并非正规保险产品,从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正规的保险公司也不允许参与所谓的“统筹险”业务经营。此类“高仿车险”业务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车主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投保车险变成“统筹”
据报道,近日,山西李先生的车险即将到期,一位自称是“人保”车险业务员的人联络他说,从他那里买车险价格更低。李先生交完钱才发现,只有交强险是人保财险的,商业险却变成了所谓的“统筹”合同,销售方是“国昌(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
无独有偶。江苏的韩先生,被一名自称是“平安车险”的人联系,以优惠价格吸引他购买车险。支付了4000多元后,韩先生发现自己买的是“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提供的“车辆统筹服务”,韩先生要求对方退款,对方却只退了70%。韩先生查收款方才发现,该公司在他付款的前一天刚刚注册。
类似的套路在“统筹险”的销售模式中十分常见。这些销售中介打着正规保险公司的幌子,利用低价优势,向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等商业保费较高的群体扩散,有的甚至通过保险中介卖给普通车主,涉及范围不断扩大。记者在企查查经营范围中以“交通安全统筹”为关键词搜索,近3年来(2022年1月至今),共有371家类似企业成立,远超此前数量。其中,多家公司名称中含有“大地”“平安”“国寿”“众安”“众保”等字样。最新数据显示,像这样名为“统筹”实则变相销售违规保险的公司已经超过2000家。
“所谓的‘统筹险’并非正规的保险产品,而是一种原本限于运输企业内部互助的机制,每位成员缴纳一定费用,事故司机可从这笔费用中获取赔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很多企业注册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通过销售中介在各地销售此类产品,混淆视听。这些公司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中介,它们更像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者,通过销售所谓的“统筹险”来谋取利益。
出险后无法获得理赔
近年来,有关“统筹险”的纠纷时有发生。不久前,福建省永泰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显示,2023年2月,鄢某与余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永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余某为某制砂公司驾驶员,其公司为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深圳某安全统筹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互助统筹10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制砂公司赔偿鄢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等49万元(包含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元交强险)。后制砂公司向永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统筹公司对交强险不足的31万元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互助制度,不属于保险。安全统筹中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实质上是普通商事合同,并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不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有关规定,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终,永泰法院对这起涉及安全统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一般合同确定管辖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记者注意到,在此前的案例中,已有法院将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判为无效合同。2022年7月,河北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项典型案例显示,该案认定,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保险并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认定的保险合同,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无法替代被告完全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商业保险。”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也就是为什么事故发生后,相关赔偿并不能按照保险赔偿标准和规范来进行,导致法律诉讼频发。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车主的个人利益,还破坏了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度。
到底应该谁来管?
记者注意到,早在2022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曾发布《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但两年过去,为何安全统筹业务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还在最近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这背后,一方面是消费者不了解或者贪便宜,甚至可能被误导。近几年,运营车辆投保难、保费高的问题一直备受消费者关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统筹服务公司打擦边球,在监管所不能及的灰色地带冒充正规的保险产品。
“这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当前监管缺位的问题。”龙格进一步对记者表示,在安全统筹业务的监管中,一些“统筹公司”仅利用“一网通办”便民服务,通过书面提交资料便成立公司,且不在注册地运营,使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即使收到投诉举报,也只能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无法直接注销其营业执照。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这不属于其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业务范畴,因此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此外,相关部门可能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空白和漏洞。
亟须引起重视
如何规范规模日益增长的交通安全统筹市场,减少消费者被误导购入“高仿车险”?
“尽快解决现实中的问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乃至经济执法部门等的协商研讨和通力合作。”在王国军看来,最重要的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把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入口关,还需多方发力,打好‘组合拳’。”龙格建议,一是要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冒牌车险”等违法行为。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此类“冒牌业务”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同时,加大对违规销售“冒牌车险”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三是要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避免被虚假宣传所误导。同时,完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遇到违规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四是加强行业自律与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同时,加强市场监测与预警,对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和通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